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
(2015年3月10日 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)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的有关条款,为保证经费来源,加强经费管理,接受会员监督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,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支坚持“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:
1、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/年
2、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/年
3、理事单位会费 2000元/年
4、普通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/年
第五条 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、捐赠会费。

第三章 交纳办法
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缴,汇入协会帐户。
第七条 每年1月至3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时间。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,提倡一次交清本届(四年)会费。一次交清的给予8折优惠。
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,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(计算公式为:应交会费额=剩余月份数×年度会费标准÷12,四舍五入,精确到元),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。
第九条 逾期不交纳会费,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;在本协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,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。

第四章 会费管理
第十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按《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第十一条 在协会帐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应及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、开展活动、日常办公费用开支、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。
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已于2015年3月10日由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附:账户信息
账户名称: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
开户银行:中国建设银行科技馆支行
账号:11001059100053003013